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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财政局、公用局、水利局《关于收取临时水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市财政局、公用局、水利局: .
  你三局(1984)财联予132号、(1984)用字19号、(1984)津水14号《关于收取临时水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引滦供水水费标准确定之前,为及时解决引滦水利管理资金和上游来水水费问题,暂定一个临时水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二、同意你三局提出的水利工程供水(包括我市自备水源及汛期上游来水)及自来水临时水费标准,即: 
  1.市水利局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供给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用水以及新港船闸、渔船闸开航用水,每立米一角二分;供给直取河水的企业循环用水,每立米四分;供给农业(含菜田及水产养殖)用水,每立米六厘。 
  2.自来水公司供给生活用水仍按原标准每立米八分八厘收取;供给浴池、饮食、洗染、旅店用水仍按原标准每立米一角九分三厘六毫收取;供给其他工业用水每立米按五角收取。企业的临时水费比原水费增加部分,在营业外(水费差价支出)列支。 
  3.上述临时水费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正式水费标准确定后,多退少补。 
  4.凡需市水利局供水的单位,应按用水计划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实行托收无承付,按月结算收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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