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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授权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
  根据财政部(90)财法字第047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中央级的建筑业各类公司在各地的全资子公司和以法人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所属的实有资金证明,总行现授权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 
  各建设银行经办行在办理企业实有资金信用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已经收取的,要如数退回。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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