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按人均每月42元核入各单位“挂钩”、“包干”基数,由单位内部自主决定分配办法。
此项补贴暂不计入离退休费计算基数。
二、资金来源:
1.我市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经费在“抚恤社救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款开支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各级各类由财政拨款的学校教职工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
2.除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3.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