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的通知.
1978年12月28日 (78)林经字59号
为了不断提高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的质量,多快好省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基地,现将我局制订的《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各地林业部门和林业基层单位,因地制宜地参照试行。
附: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 第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质量,多快好省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基地,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对林业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要认真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的方针,本着“全面规划,因林制宜,抚育为主,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证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质量,严禁单纯取材,砍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的错误作法。 第三条 抚育向伐、低产林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调整林分组成,提高森林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和发挥森林多种效能。同时,通过抚育、改造生产一定数量木材,支援工农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根据林分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抚育间伐或林分改造措施。亦可采取抚育、改造、施肥灌水(排水)、深翻改土、修枝、除萌及割除影响林木生长的藤木、灌木等综合性培育措施。 第五条 要逐步改善林区交通条件,实现机械化。要结合生产,修建林区道路,改革、研制适合我国具体条件的抚育、改造机械,不断提高经营强度和机械化水平。 第二章 抚育间伐
第六条 抚育间伐是从幼龄林郁闭起到成熟林采伐前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必须采取的主要培育措施。抚育间伐的种类分透光抚育、生长抚育两种。
(一)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同时伐去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留优去劣。
(二)生长抚育:在中龄林进行。主要为加速林木生长,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 第七条 抚育间伐应在下列林分中进行:
(一)人工培育的幼龄林郁闭度在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在0.8以上;
(二)天然幼龄林、中龄林郁闭度在0.7以上,或下层目的树种的幼树较多,且分布均匀,郁闭度在0.6以上的林分;
暂不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林分,进行封山育林。 第八条 抚育间伐时,要将林木分为优良木、辅助木、砍伐木。
(一)优良木:目的树种中生长迅速,树干圆满,天然整枝良好,树冠发育正常的林木。
(二)辅助木:有利于促进优良木生长发育以及对土壤起保护和改良作用的乔、灌木。
(三)砍伐木: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霸王木、生长过密的林木。 第九条 抚育间伐的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初植密度、林分状况、交通条件、前次抚育强度等综合因素,参照下述原则确定:
(一)在确定抚育间伐强度时,一般要掌握陡坡应小于缓坡,阳坡应小于阴坡,山地应小于平地。
(二)各种抚育的强度
透光抚育:人工林可伐去原有株数的25—45%,或蓄积量的15—30%;天然林可伐去原林分蓄积量的10—20%。生长抚育:人工林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5—30%,或蓄积量的10—20%;天然林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5—30%。
(三)一般林分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人工林不应低于0.6,天然林不应低于0.5,并且不得造成天窗和疏林地。 第十条 根据树种特性和林分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下层抚育间伐、上层抚育间伐、综合抚育间伐或隔行、隔株的机械抚育间伐等各种不同的抚育方法。 第十一条 透光抚育从幼林郁闭后林木分化加剧,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开始,间隔期三至五年;生长抚育直至达到成熟林采伐前一个龄级止,间隔期七至十五年。 第十二条 抚育间伐的季节。全年均可进行,一般以冬、春季为好。 第十三条 修枝,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树种。目的是培育通直少节的优质木材。一般砍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一、二轮活枝。幼龄林保持枝下高占树高的三分之一,中龄林保持枝下高占树高的二分之一。修枝切口要平滑,不要损伤树皮。
修枝一般在十年生左右开始。最好在树液停止流动季节,结合抚育间伐进行。第三章 特种林抚育
第十四条 母树林的抚育。主要为扩大营养空间,增加光照,使母树得到充分发育,以获得稳产高产的优质林木种子。
(一)母树的选择:选留生长健壮、树冠开展、发育良好的林木。
(二)抚育强度:抚育后的郁闭度应保持在0.4—0.6之间,树冠间距零点五米到一点五米。最后根据树种,每公顷何留一百五十到六百株左右。
(三)其他措施
修枝,即对受光不良或过密的枝条进行修剪。
打顶,即截去顶部生长点,以控制高生长,矮化树木,增加侧枝数量。
加强管护,进行施肥灌水,有条件的要间种绿肥。山地母树林要修筑水盆或水平梯田。
防治病虫害,严禁放牧、采、樵。
(四)开始期和次数:母树林第一次抚育应在母树树冠已经交接时开始。一般进行二至四次。 第十五条 防护林的抚育。主要目的是调整林分结构,改善卫生状况。增强森林的防护效能。
(一)开始期:大致在七至十年生之间。间隔期五至七年。
(二)抚育强度:主要是根据对森林防护效能的要求、树种特性、林分密度等因素确定。农田防护林一般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0—25%。抚育后,林带疏透度应保持在0.5—0.6之间。
(三)抚育方法:主要伐去病腐木、过密的林木和影响其他林木生长的上层林木。 第十六条 竹林、经济林等的抚育,根据培育目的、树种特性和林分特点确定。第四章 低产林改造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经营目的的低产劣质林分,应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对象是:
(一)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林地;
(二)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三)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
(四)速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三立方米以下,中、慢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1.5立方米以下的低产林。 第十八条 低产林改造要统一规划。通过改造达到:疏林变密林,纯林变混交林,多代萌生林变实生林,低产林变高产林。 第十九条 低产林改造,根据林分状况、立地条件及经营水平,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更换树种,重新造林。适用于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残林和因不适地适树造成的低产林。清除全部乔、灌木,然后选择适宜树种重新造林。
山地进行大面积低产林改造作业时,为防止水土流失,应采用块状或带状分次改造的办法。块状每块不应大于五公顷。带状一般带宽二十米左右。
(二)进行补植,提高密度。主要适用于原有林木为目的树种的疏林地。通过补植以提高林分的密度。
补植的树种,应根据立地条件确定。
(三)引进树种,改善组成。适用于造林、经营措施粗放和立地条件较差的人工低产纯林。进行强度间伐,引进改良土壤的乔、灌木树种,形成混交林。
(四)伐造结合,综合改造。适用于林相杂乱,疏密不均,林龄相差悬殊的复层林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伐除生长衰退、受害严重、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保留目的树种生长健壮的中、小径林木,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上栽植目的树种。
(五)深翻改土,排水压碱。对干旱瘠薄林地,进行深翻改土,有条件的应进行施肥、灌水。对低洼、盐碱地要开沟排水,覆沙压碱。 第二十条 在改造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珍贵的针、阔叶目的树种幼树和萌芽植株,以有利于培育混交林。 第二十一条 岩石裸露、土壤开瘠的陡坡、山脊、乱石窖等采伐后不易更新的地方,一般不进行低产林改造作业。需要改造时,新造林成林后,原有林木才允许砍伐。第五章 作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进行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要提前一年提出作业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施工。
作业设计内容包括:区划小班,测算作业面积、立木蓄积及林木生长状况,确定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措施的目的和技术要求,设计林道、楞场和工棚修建,计算出材量、用工量及所需种苗、工具、投资和主、副产品收益等,编制说明书,绘制必要的图表。 第二十三条 选树标号。抚育作业前,对砍伐木必须坚持先选树标号,然后进行施工。选树和砍伐的准确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标号应在枝叶茂盛季节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树、母树和保留木。 第二十五条 降低伐根,合理造材,充分利用小材小料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理林地采伐剩余物。有条件的地方,枝叉要运出林地利用。运出有困难的,可呈带状堆积,带宽不超过一米,或切段均匀撒于林内,或在非防火期进行火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