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计息问题的综合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最近广西、上海、黑龙江、青海等省、市分行来信询问有关计息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1)关于工业企业(包括手工业)的贷款利息,应由企业从存款帐户中支付。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贷款利息时,应从其销货收入中扣收,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避免利息收入虚假现象。…… (2)……预算外企业,过去用各项专用贷款资金办的企业(如小型基建贷款、地主公债贷款等)和……手工业社、城市社办企业的贷款,凡属于全民所有帛的企业,应按财政部、总行(61)财经字第287号、(61)银信乔字第307号“关于……适并企业的财产财力处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贷款,应该照计利息,不应视同……国营企业不计息。 (3)关于企业工资基金专户和机关团体工资基金专户应否计息问题,总行于7月10日(62)银会会字507号文件中第三项已明确规定:“此项专户,一律不计利息”。 (4)行政事业单位清仓处理物资价款的专户存款,系经费拨款单位的存款,不计利息。 (5)关于社办企业贷款,按照(62)银农江字第84号“关于社办工业……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办理。对国营农场的贷款和对农村生产队贷款一样,应按契约规定到期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