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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建(2002)2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货币补偿的金额,如果两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家组对两家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参考专家组审议的意见进行裁决。你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具体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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