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
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京价(医)字[2002]165号),现将核定的2003年驻京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驻京部队医疗机构应执行我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对于此次部队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未公布临时零售价的品种规格,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至下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公布之日止。在此期间如遇政府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2003年驻京部队医疗机构西药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表(略)
2、2003年驻京部队医疗机构中药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表(略)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