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本市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今年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102所医疗机构(与去年相同)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以下简称“高温数据”)。如9月15日后遭遇持续35℃及以上高温天气,截止日期将另行通知。
二、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各医疗机构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前一日的数据以报表形式(见附件1)报市卫生局(采用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网上传送的方式上报,网址://211.144.103.8)。其中,每周五、六、日三天的数据可于下周一报送(因故需要报送将及时通知)。如因故无法网络直报,可采用书面填报方式,将报表传真至市卫生局(传真电话:62895030)。各单位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如遇所报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前一日相比有异常,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医疗机构在高温期间,要切实采取有关措施,做好各项防暑降温、便民利民工作,确保高温季节的诊疗工作秩序。各医疗机构在首日(6月15日)报送数据时,应同时填报本医疗机构在高温季节所采取的便民就诊措施。
四、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高温数据填报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地做好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请各医疗机构填好《医疗机构高温数据报送人员联系反馈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在6月10日前反馈市卫生局(传真电话:62895030)。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 |
门急诊(人次数) |
其中 |
总计 |
门诊 |
急诊 |
儿科 |
肠道 |
中暑 |
发热 |
夜门诊人次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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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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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高温数据报送人员联系方式反馈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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