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的规定,为加强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免税的管理,市局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免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后,委托其他“老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适用于“老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再委托业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由承接进料加工业务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老企业”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进料加工合同复印件;
2.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3.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由委托方填写。第一联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委托方外商投资企业留存;第三、四联由委托方转交受托方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据以申报免税。
五、委托加工工缴费收入,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编号: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____有限公司委托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加工下表所列料件,属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如受托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属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按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进料加工工缴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进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发票号码 加工出口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注:第一联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委托方外商投资企业留存;第三、四联由委托方外商投资企业转交受托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主管税务机关,据以申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