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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工作,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全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目标,逐年实施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农村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我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按照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计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创建一所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目标。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作为本地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并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建设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当地农村适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对原有学校的布局重新进行统筹规划,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布局调整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设置和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县级政府审定。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要与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确定的项目学校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要因地制宜,以乡(镇)所在地的学校为依托,利用原有教育资源,补足、补齐教学设施,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选址,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布点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定建设用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不能满足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时,要调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批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的选址要有科学依据,必须避开山体滑坡、山洪集中、泥石流爆发和地震易发地区,有条件的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价。 
  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规划的,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市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建立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的资金投入。省财政设立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鼓励经济相对落后、基础教育薄弱以及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改造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等办学条件支出。市、县(市、区)政府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资金,并与省以上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坚决防止出现省以上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相应支出的情况,一经发现,省财政将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资金要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降低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收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提倡减收和免收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进行捐赠,对捐赠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省财政将各地减免收费情况作为其补助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校舍建设涉及征用土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菜田建设基金;占用耕地的,可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 
  三、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保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质量、保证资金投入效益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将规划细化为具体建设项目并核定建设规模、确定投资额度所必须的工作环节。要将建设规划落实为由具体建筑物和配套设备组成的、符合建设管理规范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的、便于进行稽查和审计的具体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职责,对于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要帮助项目学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对于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学校要制定明确的建设方案。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建设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各市、县(市、区)要严把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立项关、设计关、施工关和验收关。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必须做到最低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的基础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项目学校办理建设工程"两证一书",开展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监理和材料采购工作,确认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参与建设工程的验收,杜绝出现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各地区要加强对项目学校土建管理人员的培训,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学校要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负责人担任土建现场监理员,配合专业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入场材料质量和施工程序、工艺、进度、质量,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中的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各项目学校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在土建项目竣工后,将施工图等土建技术档案、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后,分类立卷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省里要举办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对项目学校校长进行一轮全面培训。 
  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学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办法。负责为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学校任教。负责规划学校的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和检查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要统筹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定期采取"拉网式"方式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学校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学管理规程》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教学安全、校舍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紧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保障。财务工作要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按照财务有关制度,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要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必要的费用,坚决避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同时建立学生辍学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管理,要有完善的防火、防盗设施。学校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经营的基本条件,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做好校车的管理工作,建立校车使用和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没有营运资格或车况较差的车辆。 
  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检查和指导 
  为保证高质量、严要求地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省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学生管理、质量管理、经费管理、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通过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纠正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县级工程管理机构在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要负起主要责任,对工程建设经常进行自查,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市级工程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巡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每一个领导干部要固定联系县(市、区)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要防止和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削减建设规模、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等情况,不得拖欠工程款。省级工程管理机构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定的,在专项资金安排上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工作中密切配合,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 
  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对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报道。要将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努力把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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