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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市粮食局: 
  你局厦粮管字〔2001〕第005号文悉。鉴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的规定,》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的规定,规没有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的规定,且《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实行严格的保护。经研究,决定取消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厦府办〔1986〕037号文随即取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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