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0)1133号《关于编制2001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使用市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的资金范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财政预算外资金、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菜田基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建立支农资金项目库。支农资金要与具体农业发展项目相对应,按项目安排预算、下达预算、进行拨款。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市财政支农资金的单位和区县,要按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和本办法向市财政申报。
第六条 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宏观经济发展政策。
2、符合市、区县政府支农政策。
3、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4、符合财政支农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要求
按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规定填报,并提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期限、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效益评价等文字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于每年预算布置开始时组织申报,其中: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进行上报,区县财政部门要编制三年需市财政支持项目进行上报,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市财政局经过审核,于10月底将选定的项目反馈给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经过最后确定于11月20日前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待预算审定后将确定的项目批复或下达给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的审核、审定由计算机自动通过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依次顺序为:
1、中央资金配套项目。
2、市、区县支农政策支持项目。
3、跨年度项目。
4、与主管部门(水利、林业、农业局等部门)共同落实的项目。
5、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出本地区(部门)的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进度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及时拨款。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确定的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发挥效益。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投资概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法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撤消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断时,该项目作撤消处理,不调增其他项目。
所申报项目三年内未被选定的将予撤消。
第十六条 项目的调整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进度于三季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的补充
随着预算的执行,按照滚动预算的要求,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按年度补充项目,保证三年滚动预算的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效益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完成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查。效益评价的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