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保护市区绿化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外环路林带范围内的林木绿化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林木绿化管理,是指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和村镇绿化、防护林带、农田林网林木的砍伐移植、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绿化管理。
第三条 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实行大力造林,人人护树,控制采伐,逐年增树添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组织、指导各区林业部门对林木进行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内林木砍伐、移植的审批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各区城市绿化部门做好林木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建设、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擅自采伐林木。市区内原由各区林业部门行使的采伐审批权,统一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林木的砍伐、移植审批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签批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禁擅自占用林地、绿地。因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林地、绿地征用或占用手续。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七条 严禁过度修剪林木。管线管理单位对林木进行修剪,要严格执行林木修剪的有关技术规程,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第八条 市区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确需移栽树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移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提高移栽树木的成活率。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伐、移栽、过度修剪林木或擅自侵占林地、绿地的,由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城区的林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