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7〕123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为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一)池州市主城区内,自2005年6月12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
二、培训就业
(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卡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条件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用地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市、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三、条件和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8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领取。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仍按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本着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证机关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办理程序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核发程序如下:
1、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3、街道办事处审查;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
5、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本级、贵池区、开发区和站前区财政分别负担。
(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期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十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款,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项目征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贵池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规定
(十五)池州市主城区外市本级项目区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可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六)池州市主城区外其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