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工作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1]1035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外出务工人员收入,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其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地方不得规定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
二、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抓出实效。
省级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凡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三、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地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行单位认真开展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省级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于2001年12月10日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2年2月20日前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计委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向社会公布。要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于2002年4月20日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收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项目。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州、地、市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告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6月20日前完成,省计委、省财政厅于6月5日前将全省清理整顿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以及针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为的具体措施,报省人民政府。
四、各地价格、财政、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