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按照《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金政发(2004)192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租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净收益。
二、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部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监督管理。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工作。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缴纳土地租金的条件和范围:
(一)符合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等。
四、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表;
(二)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在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内的审核意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确定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收取土地租金后,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用途、类型不变。
六、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两间以下(含两间)的按基准地价计算租金标准。工业用地采用级别价,住宅用地采用区片价,商业用地采用路线价(其中办公、宾馆用地采用级别价)。土地租金=(改变用途后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前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时间×租赁面积。
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商业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路线价不能覆盖的)按土地评估价确定。
土地租金的缴纳:
(一)工业用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租金标准的100%缴纳;
(二)工业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80%缴纳;
(三)经营性用地改变原用途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50%缴纳;
(四)特殊情况需减免租金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七、土地租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凭部分改变土地用途需提交的材料,到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土地租金。因故未实施改变用途的,经申请退还已缴纳土地租金本金。
土地租金原则上按年缴纳。
八、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土地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九、《协议》期限届满,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即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请。
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
十、《协议》期限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土地用途。
十一、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前终止《协议》,退还相应剩余月份的土地租金本金。
(一)公共利益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灭失等;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前终止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终止前1 个月,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终止理由、终止日期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十二、工商、环保等部门凭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等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未经批准或未按期缴纳土地租金的,由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缴纳土地租金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当年的土地租金按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经举报查实或巡查发现改变土地用途的,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时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