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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浙江省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科委拟订的《浙江省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照试行。
  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的科研单位,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由国家事业费开支逐步改为经费自理,这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化工研究所、机械科研所、冶金研究所、造纸研究所、计算技术研究所、粮食科研所以及杭州市自动化研究所、化工研究所、宁波市立体显示技术所和二轻科研所作为首批开展改革的试点单位。各市(地区)、县也可参照这个改革试点意见,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进行改革试点。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经验和意见,请直接告省科委。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范围
  1、为贯彻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管理体制。遵照赵紫阳总理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九日对《经济参考》刊登的《罗马尼亚的科研合同制及其结算》一文重要批示:“告科委:我认为罗的作法可以参考。请再收集一下东欧其他国家的情况一并研究提出改革意见。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方向可以肯定,但要经过试点逐步进行。”结合本省实际,我们拟订了《关于浙江省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其目的是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营责任,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活力,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与生产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2、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行这一改革,拟先选择一部分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科研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健全,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二、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1、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根本出发点。把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
  2、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基金由试点单位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经费由委托方提供。
  3、合同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或鉴证)单位参加。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科研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和省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可由委托方给予适当经济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改革人事劳动制度。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内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
  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包括从社会上招收合同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也允许本人在一定时间内自找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改革经费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的经费收入,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管理经费,合理调剂使用。
  3、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试点单位的收入扣除经常性支出和提取一定比例的设备仪器使用费以后,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比例,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奖金总额及其发放办法,从工厂试制产品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由试点单位提取相应的科技发展基金。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的奖金部分,不受限制。
  4、对分年减少事业费的试点单位,奖金总额的控制也采取分期过渡的办法。按减少的事业费比例,相应增发个人奖金。即原综合奖金不变,作为100%,事业费减少30%,按相应比例增长个人奖金30%,以此类推,事业费减少越多,发放个人奖金也越多,但每人每年平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俟事业费全部取消,过渡到经费自理以后,可享受第3点待遇。技术性收入部分提取的奖金,不受此限制。
  5、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每年1-2%。
  6、工作成绩卓越的试点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7、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凡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的减税免税政策。
  2、银行视情给予低息贷款,做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利于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对生产单位给予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地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试点方案要报各级科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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