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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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