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宿政办发〔2003〕1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门前五包”监督管理由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牵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包干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绿化、秩序、亮化和设施。
第五条“门前五包”的范围:
沿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第六条“门前五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无瓜皮果壳、纸屑、烟头、塑料等垃圾,无积尘、污水、痰迹,无油渍,人行道板干净、卫生。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门前绿化,确保长势良好,禁止攀折树木花草,不得在树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等。
(三)包秩序:无店外店、摊点,无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在门前打牌下棋,不得在门前修车、电焊作业等。
(四)包亮化:门前招牌、建筑物要按市容管理要求安装射灯、霓虹灯等,达到高档亮化,及时维修,按时开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时开时关,应做到长效亮化。
(五)包设施:管护好路灯、果壳箱、人行道板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第七条“门前五包”可采取如下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五包”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门前五包”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而发生转移,“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必须与“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
(二)配足“门前五包”值岗员,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门前五包”工作的管理,实行动态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使“门前五包”真正落到实处,达到长效管理目标。
第十条对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单位,由“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予以新闻曝光;
(四)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予以挂“门前五包”不合格牌。
第十二条对“门前五包”范围内绿化、设施等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单位,除了按第十一条、十二条处理外,还可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门前五包”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