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建立有利于企
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
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市重
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资金。贴息资金规模为每年600万
元,一定3年,由市财政拨付,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
的国内投资企业。
第四条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
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
扶强,突出重点,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
对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的技术
改造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化。
第五条依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符合以
下条件并且经济效益较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息金补
贴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
点和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
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提
高产品质量等重点项目;
(四)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
(五)对我市支柱行业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
(六)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市工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在全市已办理立
项手续的技改项目中,根据以上范围编制次年年度预贴息
贷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
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并作为预选项目提供有关银行作为
可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待银行确认并签定贷款合同后方
可进入正式申报贴息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贴息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
可发放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产;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在合理工期
内竣工;
(三)对纳入国家级重点支持的技改项目,可以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全额或部
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于
全额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
入的资金数额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贴息
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市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息金的申报、审查、下
达等具体组织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
承担单位可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向市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
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工程进度资料、项目竣工
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及利息
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由市工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资料
进行初审后,上报由主管市长、财政局、工业管理部门、
计委、科委等部门组成的技改项目贴息会审领导组(以下
简称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息金在每年的6月和
12月各下达一次,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重
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
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的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
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违规使用的息金全额收缴
市财政外,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市工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
每年年底向会审领导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
时会审领导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