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通告
长府发〔199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提高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决定整顿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特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加强对出租汽车场站的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出租汽车待租场站的管理秩序。不得拒载、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乱收费。
三、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均须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对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非法经营者,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管理,打击私自调改计价器和非法维修计价器的行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严格按计价器收取费用,合法营运。
五、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要在抓好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措施,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保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在我市建立出租汽车信息网络。在不增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出租汽车无线寻呼和有线电话值守业务,以使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畅通,并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本通告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