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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
  (三)市区各乡、镇。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自治区统筹资金及专项补助,国债及国债转贷、西部专项、以工代赈及政策性贷款等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经费和捐助: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到的工作经费和用于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设备等。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年底对当年所争取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评认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三)表彰奖励。市考核领导小组将评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
  按照“确定基数、奖励增量”的原则,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不奖不罚;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按照超额资金进行奖励;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条 计奖基数
  以每年年初下达的上争项目和资金目标任务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同时,年度综合考核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计奖比例
  (一)部门分类计奖:一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8%进行奖励;二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三类部门,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2%进行奖励;
  (二)市区各乡镇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三)各县(市、区)按照超基数部分的0.5‰进行奖励;
  (四)政策性银行贷款,按照超基数部分的1‰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责任或奖励原则上按6:4比例分配,即牵头单位占60%,协助单位占4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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