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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贸局、计委、建委、规划局、工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2003〕49号),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全市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程序 
  1、市商贸局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相关的建设规划。各区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选址布点工作,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 
  2、投资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必须按规划配建农贸市场。市规划局督促投资建设单位到市商贸局办理农贸市场配建意见书。凭市商贸局提供的意见书,市规划局批准项目规划总图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 
  3、新区在制订规划时,必须同时落实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市商贸局会区政府提出农贸市场建设年度计划,市规划局在办理项目批件时负责计划的落实。 
  4、对未列入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的新建或利用其它设施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由各区商贸局向市商贸局申报,经市商贸局牵头会有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5、小区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竣工验收,要作为整个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市建委负责在综合验收中落实,市商贸局参与。对未按规划配建标准如期完成农贸市场配建任务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6、经规划批准设立的农贸市场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拆迁实施前落实农贸市场新址用地、项目业主、建成时间,并妥善安排好在新建市场未投入使用前的临时过渡室内市场,不得因拆迁复建不落实形成新的马路市场。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拆迁、临时过渡安置和复建等工作负总责。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制定下年度城市建设总体计划时,对涉及到农贸市场拆迁的问题,应提前与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衔接。市国土局负责在国有土地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发布前,向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拟出让地块中涉及农贸市场建设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投资建设单位在拆迁前将复建农贸市场建设方案报市商贸局核准,凭市商贸局出具的核准意见书,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 
  7、商贸、工商部门要认真把好农贸市场经营用途变更关。任何单位和企业均不得变更农贸市场的经营用途,凡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部分变更用途的农贸市场,必须经市商贸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工商部门凭批准意见办理市场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8、市商贸、计划、规划、工商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实施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向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9、各区政府负责对农贸市场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工商、商贸等部门要把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列入市场规范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农贸市场建设的基本标准见附件一) 
  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 
  1、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应明确区商贸局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做好各分管区长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环境整治的组织领导。 
  2、市容、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方面要做好农贸市场内部环境与经营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坚持常抓不懈,以达到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目的。 
  3、坚持定期检查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工作制度。各区要组织街道和市场对农贸市场环境和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整治。市工商、市容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督查整改。 
  三、建立农贸市场工作例会(联系)制度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商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二),下设办公室在市商贸局。 
  1、市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布置下一阶段的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任务。 
  2、市各职能部门工作协调例会。由市商贸局牵头,市建设、规划、工商、市容等有关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全市农贸市场工作协调会,相互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3、各区商贸局按月向市商贸局报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市商贸局要深入基层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四、加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农贸市场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大力宣传农贸市场建设成果和管理成效,赢得全社会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 
  3、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负责,违反政府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一: 
 
 
农贸市场建设的基本标准 
 
  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应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每个点的服务半径一般应在500米,层高不得低于4米,地面应用水泥、地砖或大理石等材料铺设,平整无坑洼,做到地洁窗明,通风透气。经营区要合理布局,整齐划一,主通道宽度不少于3米,次通道宽度不得少于2米。要做到菜有架、肉有案、禽有笼、鱼有池、副食品有柜。柜台摆放整齐,不得溢摊。要有鲜活商品加工间,“放心菜”检测点。设有供、排水设施、通风设备、消防设施和完善的照明设备。场外停车场应根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标准设置,一般不少于市场总面积1/5进行配置。市场或附近配有公共厕所。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半地下室改作农贸市场。引导、鼓励农贸市场向经营绿色食品的方向发展。 
 
  附件二 
 
 
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裕德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魏竹琴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黄河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王薇 市建委副主任 
  李侃桢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海宏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文生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鹏善 市市容局副局长 
  陈天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文武 市交管局副局长 
  王秀洲 市物价局副局长 
  徐皋国 市商贸局助理巡视员 
  徐皋国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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