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后(闽教(2001)财147号)收悉。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高质量的学生公寓,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厦门大学与厦门东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曾厝土安学生公寓现有设施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厦门大学曾厝土安学生公寓1-7幢收费标准为1320元/生、学年(每套限4人居住)。
本通知自2001年9月5日起执行。厦门大学及负责管理学生公寓的厦门东部建设开发公司应严格遵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厦门大学应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