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集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131号)收悉。根据集美大学学生公寓现有设施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核定集美大学校部A1一A3幢、师院C幢、轮机工程学院D幢等5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对改造后的校部A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1200元/生、学年,以上公寓每套限4人居住。
本通知自2001年9月5日起执行。集美大学应严格遵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照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集美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