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原《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0)222号)自新的办法规定的实施日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的管理,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政策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汇担保,是指以总行及有权担保行(下称我行)名义,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为偿付一定金额外汇资金的保证。
第二条 凡依法注册的境内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中国驻外企业,有合法可靠的外汇来源,均可以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第三条 我行对合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不予担保,对中方注册资本原则上也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不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五条 总行及经外管局批准可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上述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外汇担保权下放给下属机构办理。
第六条 对于联合担保,我行只承担“分别责任”。
第二章 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依据不同的要求,我行可提供以下担保:
1.借款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补偿贸易担保。
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5.进出口贸易项下的担保。
6.其他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1.具有法人资格,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偿还外汇有保证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2.申请人原则上须在我行开有外汇帐户。
3.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具有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等文件。
4.资产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落实。
5.经我行及其他可靠机构咨询,受益人资信良好。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制我行规定格式的《外汇担保申请书》,并提供我行审查和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收费
第十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期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原则上,向申请人收取与担保币种相同的外币。年费率为1.2-2%。各有权担保行在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必须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必须及时通知我行。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可能影响我行担保权益时,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随时按要求向我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财务报表及借入外汇的使用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行报告。
第十三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只处理单据和证明,对涉及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我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均不负责。
第十四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我行索偿时,在我行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履约,由我行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申请人、反担保人均不履行义务,我行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和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
为规范我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负责受理、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外汇担保项目及保函,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外正式出具保函、收取保费并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外汇担保业务的制度、规定,办理对有权担保行的授权,审批属总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和保函,对有权担保行的外汇担保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条 有权担保行应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定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总行对有权担保行的对外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实行总量控制。一类行对外提供的外汇担保与对外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五倍,二类行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十倍,超过总量控制余额以上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批准。
第五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同一申请人的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30%,如超过须得到总行授权方可对外出具保函。
第六条 对于借款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其他各类外汇担保,一类行的审批权限为300万美元,二类行的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三类行原则上无权担保,如有特殊需要,须逐笔报总行批准。审批权限以上的担保项目必须报总行审批。审批权限以下的担保项目,事后必须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新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办理的第一笔担保业务均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分行就建立健全外汇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九条 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须经有资格的律师审查。
第二章 主要担保种类释义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如商务合同、贷款合同)规定的内容,我行可提供下列各类担保。
1.借款担保:系指为国内借款人向境外机构借款提供还本付息保证。
2.租赁担保:系指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给租金,由我行代为承付保函规定金额的租金。
3.投标担保: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约,我行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4.履约担保:系指向受益人担保,当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我行将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受益人。
5.退还预付款担保:系指向受益人担保,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商务合同中规定的退还预付款义务时,则我行负责偿还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
6.付款担保:包括两种,(1)验货付款:系指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担保银行在货到经验收与合同规定的条款相符,保证支付货款;(2)技术交易验收付款:系指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担保银行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经检查与合同相符,保证支付货款。
7.延期付款担保:在进口设备时,向卖方担保,在我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起,从规定的时间开始,按保函规定,分次按期支付货款。
8.补偿贸易担保:系指向设备、技术供给方担保,如进口设备、技术方在收到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设备、技术及回购信用证和设备试运转合格证后,由于申请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给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还价款,我行负责按保函金额(含延期付款的利息)代偿。
9.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或来件装配担保:系指向供料、供样、供件方担保,如进料、进样、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样品、元件、回购信用证或加工费后,申请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样、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样、件的价款,我行负责按担保金额赔付。
10.分包担保:系指向头包或总包担保,当二包或分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我行按保函余额代偿头包或总包。
11.质量担保:系指向买方担保,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由卖方或我行按保函规定金额赔偿买方。
12.维修担保:系指向工程业主担保,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承包方或我行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13.关税保付担保:系指为申请人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外国海关提供的担保。保证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如不及时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则向该国海关交纳不超过保函限额的税金。
14.帐户透支担保:系指为承包工程的公司在外国施工时,申请在当地银行开立透支帐户提供的担保。
15.保释金担保:系指在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当地法庭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我行也可提供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要求除上述十五种以外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外汇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我行提出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我行《外汇担保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有关业务合同副本或草本。
3.有关抵押或反担保承诺函。
4.保函格式。
5.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情况。
6.受益人的资信材料。
7.我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我行收到外汇担保申请书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永久性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原有项目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新建项目的经济、财务、效益分析情况等。
2.受益人的资信。主要审查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永久性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等。
3.项目的批准文件。
4.有关业务合同,如商务合同、贷款合同。主要审查保函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相关,有无矛盾,商务合同、贷款合同的条件是否合理等。
5.保函的主要条款。主要审查保函条款是否规范、严密。包括金额、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偿付条件、开立保函方式等。
6.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措施:主要审查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措施是否落实。对于资产抵押,要审查抵押物的处分权、变现能力及是否足值。对于信用反担保,要审查反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并认为基本符合我行外汇担保的申请条件后,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分行应将评估报告,连同外汇担保申请表及附件、分行外汇资产负债表和分行向总行的申请一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对贸易项下的担保项目,上述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总行在审查同意后,即正式发文通知分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担保行应要求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各项法律文件。
(一)签订抵押或反担保文件。
1.对于资产抵押,要签订经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的《资产抵押协议》,抵押物的实物部分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足以担保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担保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以后退还给申请人。
2.对于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反担保,属现汇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出具《不可撤销现汇反担保书》,此担保书需经反担保人的外汇开户行签字盖章作出见证。属使用外汇额度加人民币配汇资金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分别出具《不可撤销外汇额度反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反担保书》,并分别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反担保人的人民币开户行作出见证。
(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的主要内容。
2.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
3.我行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偿付方式。
6.担保合同与保函、反担保函的关系。
7.生效条款。
第十九条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各有权担保行应将保函格式、担保合同、抵押及反担保文件报总行审查。
第二十条 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有权担保行可对外开立保函,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权担保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必须由两个对外有权签字人双签才有效。对有权签字人的要求,按总行制定的《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属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应按分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批准,并在保函开出十天内将担保项目的有关文件及保函副本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有权担保行在对外开出保函后,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变动、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担保需要展期时,报总行批准后,在债务到期十五天前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章 外汇担保函件
第二十五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1.担保函件编号。
2.申请人、受益人名称,永久性地址,开户银行。
3.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工程项目名称等。
4.保函金额。
5.递减条款。
6.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我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和义务。
7.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8.生效期--我行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对方拨交款日生效。
9.失效期--我行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出保函,我行应认真审查,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我行权益,增大我行承保风险,可不予受理。对保函中规定有我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我行应建议申请人力争修改这一条款。
第二十七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国外银行委托转开保函或对其他银行开来的保函加具保兑。
第二十九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应争取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外国受益人不接受,可规定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我行原则上不接受规定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的保函条款。
第三十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三十一条 我行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行同意。
第五章 外汇担保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外汇担保的收费依担保金额确定。原则上按担保币种收取同种外币的担保费,年费率为1.2-2%,各担保行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基础费率按以下标准掌握:
1.担保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下同)按2%计收。
2.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按1.8%计收。
3.一百万美元以上、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五十万美元),按1.6-1.8%计收。
4.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二百五十万美元),按1.4%计收。
5.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上按1.2-1.4%计收。
第六章 内部监管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我行出具的各类保函均应按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用表外科目核算并及时填制会计传票入帐。保函金额发生变化时,如自动减额、修改金额、履行赔付、保函失效等,必须相应调整原已入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我行对外开立的保函实行统一编号(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保函对外开出后,我行应随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担保行应加强担保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担保行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规定,要求申请人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申请人确实无力履约又无补救措施时,各担保行可以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付。代偿后应及时落实追偿措施。在代偿后二十天内将履约原因、追偿措施等情况报告总行。
第三十九条 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半年结束后的三十天之内向总行报送外汇担保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注:附件一、二、三、四为参考格式,分行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本行的格式。
附件一:
外汇担保申请书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
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在 与 国 公司
签订了 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该合同第 条
规定,我公司须向对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鉴此,特请贵行为我公司出
具保函。保函的基本条款是:
保函金额:(大写) 币种:
保函受益人:(名称、注册地址)
保函种类:
保函索偿条件:(根据 偿付或无条件偿付)
保函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
保函的有效期:
作为保函申请人,我公司愿承担贵行因出具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并同意以下条款:
1.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上述合同规定要求贵行履行保函义务对外偿付时,贵行无须事先征得我公司的同意即可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借记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帐户(帐户号: )或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在接到贵行付款通知书后立即偿还贵行的外汇垫款。
2.如我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归还上述款项,贵行可作为一年期短期外汇贷款处理,按规定计收自贵行付款日起至我公司归还该款项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的一切费用。如超过一年,愿按逾期如付罚息 %。
3.你行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商务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贵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也不负任何责任。
申请人单位:
(公章)
法人(授权)代表: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有关业务合同副本或草本。
3.有关部门的抵押或反担保文件。
4.保函格式。
5.受益人的资信调查材料。
6.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新建项目的经济财务效益分析情况。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与 公司外汇担保合同
公司(下称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下称担保人),就
申请人从 银行(下称受益人)贷款 美元,用于 项目,请担保
人提供外汇担保。经协商,双方订立本合同。
1.担保人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不可撤消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美元(或马克等币种)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期限至全部债务偿还为止。
2.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在担保人的营业部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存款帐户的收支应受担保人的监督。
3.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担保人索偿时,在担保人审查有关单据、证明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4.担保人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商务问题不负任何责任。担保人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5.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进行追偿,有权从申请人的帐户(包括本、外币及外汇额度)扣收款项。
6.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申请人应承担担保人为其垫付款项的利息,利率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
7.担保人自保函生效日起至担保人接到受益人或申请人通知保函失效日止,
按期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年保费率为 %,收取币种为 。申请人的支付
方式为 。申请人在支付保费时,应将此笔款项在 月 日之前划入
担保人的国际业务部帐户。帐户名称为 ,帐号为 。如过期不付,将加
收 %的罚息。
8.担保人的担保金额随申请人或担保人还款额等额递减。
9.申请人的外汇利润汇出,须经担保人的同意。
10.担保人出具保函后,申请人应定期将财务、统计报表及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报送担保人,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监督和检查。
11.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受益人与申请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内容,须经担保人的同意。
12.保函原则上不能转让、如业务客观上需要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
13.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1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失效。
16.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 请 人: 担 保 人:
(公 章) (公 章)
法人代表 有权签字人: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反担保函 (借款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
按照 (中方)和 (外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由 在国外筹措资金
,并于 年 月 日与 银行签订 万美元(或马克等币种
)的贷款协议。此项贷款由贵行向 银行(受益人)出具担保函,保函金额
为 ,期限为 年。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我公司愿意充当贵行的反担保人。本公司的基本情况是:
(如公司的性质、年产值、固定资产、可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自有流动
资金、年利润、年出口创汇额等),本公司近三年来经营情况(详见本公司近三年
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见附件)。
现本公司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保证:当借款人 不能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对外还款,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贵行索赔,贵行代为偿付后,借款人不能按要求偿付贵行时,本公司无条件地偿还贵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因延误付款所发生的费用等)。为此,本公司同意贵行无需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即可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第 号帐户中扣款,不足部分本公司负责在收到付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之内全部付清。否则,本公司愿负法律责任。
本担保函自即日起生效,直到贵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任何支付取得全部补偿并宣布上述担保责任解除后自动失效。
反担保单位:
(公 章)
法定(授权)代表:
(签 章)
年 月 日
附本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附件四:
借款保函
致: (受益人)
保函编号:
根据贵公司为 (以下简称借款方)提供金额为 的贷款(贷款合
同编号为: ),我方接受借款方的申请,愿为借款方向贵公司提供按期如
数归还全部本息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
我方不可撤销地承担借款方在与贵公司签定的应付贵公司、又未能按时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的代偿义务。我方保证在接到贵公司依据前述规定所发出的债权通知书后(依收到邮戳为准)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未偿还的全部款项汇入贵公司指定的帐户上,届时贵公司与借款方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到我方。
本担保书下,我方所承担的全部债务为本金 美元,及由此引起的全部利息、费用。
本担保书下债务的偿还,当以贷给借款方的同种币种偿还(即 ),不得以任何其他币种取代。我方保证偿还是全额的,没有任何形式的扣除或减免。
本担保责任是连续的,只要借款方与贵公司存有本担保项下的未清偿债务,我方均承担未清偿债务的全部偿还责任。
借款方无力偿还债务不影响我方履行代偿义务。
贵公司对(除借款人外)其他任何人的义务的未履行和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我方偿还贵公司债务的事宜或情况,均不影响我方履行本担保的义务。
贵公司与借款人如对原有借款协议进行修改,应事先通知我方,并征得我方同意,否则,我方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本担保书所担保的 美元,贵公司应汇入我方指定帐户,否则本担保义务无效。
我方的担保金额随申请人还款额或我方还款额递减。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我方的担保义务即自行解除。
我方在处理与保函有关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不负责任。我方对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本担保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管辖。
本担保书自贵公司之 元汇入我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之日起生效,至本担保函下全部债务还清日止失效。
担保人:
法人代表:
时 间:
地 点:
附件五:
外汇担保项目基本情况表
报告期:19 年 月 日
填报行: 单位:万美元,万外币,%
──┬─┬─┬─┬─┬─────┬─┬─┬─┬─┬─┬─┬────┬──
│企│所│归│受│担保金额 │担│出│担│实│担│贷│担保履行│
│业│有│口│益├──┬──┤保│具│保│际│保│款│情况 │反担
保函│名│制│行│人│原币│折美│方│保│期│债│费│利├─┬──┤保单
编号│称│形│业│ │种 │元 │式│函│限│务│率│率│日│担保│位
│ │式│ │ │ │ │ │日│ │ │ │ │期│余额│
│ │ │ │ │ │ │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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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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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所有制形式指:(1)国营企业(2)集体企业(3)乡镇企业(4)三
资企业(5)其他
2.归口行业指:(1)轻工(2)纺织、服装(3)机械(4)电子(5)
化工(6)冶金、有色金属(7)医药卫生(8)建材(9
)能源、交通(10)旅游(11)商贸(12)农牧渔及
加工(13)其他
3.担保方式指:(1)借款担保(2)付款担保(3)履约担保(4)补偿
贸易担保(5)来料加工担保(7)其他
4.贷款利率指:借款担保中国外银行向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利率。
5.实际债务:指项目单位未能履约由我行偿付的债务。
6.原币折成美元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7.担保履行情况指项目单位偿付债务的情况。其中:担保余额指担保金额减
去已偿还(或已履行)债务部门分后的担保额。
附件六:
各有权担保行代码及统一编号说明
1.各有权担保行代码
总行国际业务部 01 江西 15 宁夏 29
北京 02 山东 16 新疆 30
天津 03 河南 17 重庆 31
河北 04 湖北 18 大连 32
山西 05 湖南 19 青岛 33
内蒙古 06 广东 20 宁波 34
辽宁 07 广西 21 厦门 35
吉林 08 海南 22 深圳 36
黑龙江 09 四川 23 珠海 37
上海 10 贵州 24 汕头 38
江苏 11 云南 25 浦东 39
浙江 12 陕西 26
安徽 13 甘肃 27
福建 14 青海 28
2.统一编号说明:编号形式为
例如:北京分行1993年5月8日开出的第一笔保函,其编号为:
LG 02 93 05 08 001
LG XX XX XX 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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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业务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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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函开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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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函开出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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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开出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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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担保行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