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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历史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和挂牌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印迹,传承历史文脉,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把我市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街区都纳入到保护范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依据《齐齐哈尔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建筑普查活动,同时对历史建筑予以登记并挂牌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意义。我市是北方古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鲜明的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承载着特定的历史文化,是我市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历史文化传承的见证,因此保护好历史建筑,也就是保护城市历史发展的文脉;保护好、利用好历史建筑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我市知名度、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动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护好我市弥足珍贵的历史建筑。
  二、积极配合,全面普查,抢救挖掘历史建筑。为使我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能够有序、有效开展,从2008年8月起,市政府派出工作人员采取走访、踏查、征集、普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入机关、部队、铁路、工厂、学校、社区、乡村开展全面普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与历史建筑有关的档案材料。严禁为了部门利益隐匿、瞒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市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挂牌保护,逐步纳入保护名录。市政府对普查出的历史建筑进行初步确认后予以挂牌保护,经考证确认后逐步纳入我市《保护街区和保护建筑名录》,并向全社会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挂牌保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并按照要求切实履行保护历史建筑和维护保护牌的责任。
  市政府设立历史建筑推荐及监督电话:2796706(市规划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荐历史建筑,并积极举报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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