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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实现“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市场监管
  随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各类重建工程项目将大量启动。由于项目投资多、规模大,施工范围宽、政策性强,建设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影响深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生命至上,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对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不适应灾后恢复重建要求的,应依法予以调整和改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服务为先;督促与指导并举,指导在前。把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服务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建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震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的监管职责,针对重建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区别情况,依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
  各地重建项目中属于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委托受援地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可由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口支援省(市)非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援助并委托受援地政府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机构组织全额出资并组织建设的项目,可由出资方自行确定承建企业,受援地政府负责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建设程序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以健全的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及其配套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酒店、餐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并把抗震设防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把好质量关。
  要严格实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对超限高度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要重点审查,凡达不到规范规定的,不得开工。
  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重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管理。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要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依法给予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严肃查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拖欠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科学组织,严格管理,精心施工,高质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监理企业要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
  四、严格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和建设(包括材料、工艺、施工)等环节。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制度,坚决遏制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禁止和处罚规定。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均应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选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推广和利用建筑废弃物。
  要加强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镇、乡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质量安全指导。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鼓励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具有砌筑、木工作业分包资质且技术力量强的劳务企业参与农房恢复重建。对农房重建相对分散的,可分片区指派技术人员到村入户,实地进行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
  各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与拆除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并适时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不足的灾区,可商援建省(市)给予技术支持,委托援建省(市)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至2011年底前,39个国家认定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律免收,实施质量监督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要加强重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的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要及时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凡是拆除、加固工程的施工组织,要认真做好隔离防护措施。要指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操作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防震常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着力提高施工队伍素质,严防各类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市场准入的审查和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许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和等级规定内承接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或接受挂靠承接工程。
  要严把建筑材料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列入实施政府价格临时干预的建筑材料,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建材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建筑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质量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测、见证取样质量监督;商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抓好建材市场秩序治理。
  要积极做好对口支援省(市)建筑业企业入川参与恢复重建工作的协调服务,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让其尽快了解和熟悉当地气候、地理、地质、环境等情况,提前制定和落实相关质量管理和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对口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承担其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省外建设类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相关证照,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要充分利用“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劳务平台”,向省外企业推荐和提供建筑劳务,为我省建筑劳务特别是灾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执法监察和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和完善建设执法队伍,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挂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违反建筑质量安全规定,以及压级压价、强行垫资等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充分发挥市场诚信体系的作用,将诚信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和市场准入相结合,及时记录和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要全面实行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担保方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的5—10%,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数额的支付担保金。通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省建设厅对各地落实情况要加强跟踪督查和指导,切实维护好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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