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1) 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 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