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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商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委《关于贯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预防措施》),为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提升我区商业服务业整体水平,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加强商业服务业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密切相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把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预防措施》,严格经营服务规范,进一步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区商业服务业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戴继楼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区商委、街办、农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城管监察大队、朝阳公安分局、朝阳工商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委主任郭宗喜同志兼任。
  此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监管、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区商委牵头,卫生、工商、劳动、质监、公安、物价、城管等部门以及各街乡密切配合,确保商业服务业防控传染性疾病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步骤
  为加强商业服务业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我区根据《国家标准预防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朝阳区商业服务业预防传染性疾病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经营服务规范》,附后),涉及零售业、饮食业、旅店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洗染业和维修服务业等七大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分为以下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3年7月1日-7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以及区商委要充分利用网络、传真、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将《国家标准预防措施》和《经营服务规范》宣传到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同时借助宣传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广为宣传,引起社会重视,便于社会监督。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3年7月15日-7月底)
  各商业服务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预防措施》和《经营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要即刻整顿、纠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8月开始)
  由区卫生、工商、劳动、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检查,由区商委会同上述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到位,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或存在疫情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三、工作要求
  (一)商业服务业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区商委作为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充分调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预防措施》和《经营服务规范》,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卫生防疫措施标准化、制度化,促使从业人员的防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规范。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商业服务业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关闭或停业的企业以及存在疫情隐患的企业,由各街乡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传染性疾病防控措施、经营场所消毒、疫情处理、人员救治和隔离、食品安全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负责;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企业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由劳动部门负责;商品质量、计量器具规范等问题由质监部门负责;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执法人员要坚守岗位,增加执法检查频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四)各商业服务业企业要按照“法人负责”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登记报告制度,严禁使用无健康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区卫生、工商、劳动、质监、物价等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事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企业,除依法处理外,将通过新闻媒体或社区宣传专栏予以曝光。
(区商委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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