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引导和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在农机维修活动中参照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
托修方: 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修机具
机具型号、名称: 牌照号/出厂编号:
随车附件及油料状况:
第二条 故障情况
1.
2.
3.
4.
第三条 维修项目及经费概算
1. 项 元;
2. 项 元;
3. 项 元;
4. 项 元。
概算合计: 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 交付与结算
1.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2.交付方式:□自取 □送货
3.结算方式:□现金 □转帐 □汇款
4.付款期限:□日期 年 月 日 □期限:竣工后 日之内
第五条 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2.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3.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5.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
6.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违约赔偿标准:□ 元/日;□合同总价款的 %;□ 。
2.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向农业机械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托修方(签字): 承修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维 修 清 单
机具名称: 牌照号/出厂编号: 合同编号:
序号 维修项目 维 修 配 件 维修工时费(元) 维修辅料费(元) 质量保证期(天) 备注
配件型号、规格、名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小计(元) ―― ―― ―― ――
维修费总计(元)
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整机或总成的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