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省道1906、1907线清远市清城区路段清三线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清市交报(2000)90号)悉。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0)315号、(2001)228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2001)建设024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道1906、1907线清远市清城区路段(全长约34.368公里、平原微丘区一、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由你市组织在横荷、石角收费站(各单向收费,错开方向)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根据省外经贸厅粤外经贸资字(2000)395号文的批复,该项目已转为经营性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清城区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省道1906、1907线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石角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 2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5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0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15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0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 免费
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