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1)94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1年我市高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高中各等级学校的应收费和代收代付费按附表的项目标准执行。代收代付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上述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标准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其它事项仍按粤价(2000)231号和揭市价(2000)4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表:
揭阳市2001年高中(职中)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实验费
业300
一般专
业200
业200
一般专
业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