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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有28日十五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开县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的巨额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渝府发[1999]58号)、《开县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开县府发[2005]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85元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按每人每年85元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第五条   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破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在单位所缴纳的余命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第六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关破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一次性提取、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标准从其当时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取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年限相同,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第七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县财政直接划拨。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缴齐当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统一划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交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第九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标准为18万元。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零基数,医药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赔付85%,医药费在5万元以上的赔付90%。

    第十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十一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开核算。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县财政、地税、审计、卫生、药监、物价及相关保险公司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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