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整顿经济秩序,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的正常经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云政发(1988)197号文件《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凡是以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为标的且为供货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由县以上(含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鉴证范围
第四条 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的强制鉴证范围暂定为:石油、汽车、钢材、铝及铝材、铜及铜材、生铁、六种紧缺矿(铜矿、锡矿、锌矿、铅矿、铝矿、锑矿)、木材、水泥、橡胶、塑料、纯碱。
第五条 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必须鉴证的范围暂定为:摩托车、彩色电视机、家用电冰箱。
第三章 鉴证管辖
第六条 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分别按区域管辖进行鉴证。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主管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市属国营、集体及中央、省属、外地、在昆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
3、县(区)所属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
4、合同标的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
5、按照级别管辖进行鉴证确有困难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指定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
第四章 鉴证办法
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1、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4、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八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鉴证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签订
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鉴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收取标准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最低不少于二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处以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总货款1-5%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从中牟取暴利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鉴证的合同要经常督促检查履行情况。鉴证合同的履行单位必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
四 、
五条所规定的鉴证范围,今后由市工商局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