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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女神文化学会章程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33/2005。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女神文化学会。

2.本会从事女神文化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相关学术交流,促进本澳的文化活动。

3.本会地址:澳门台山菜园涌边街新城市花园华辉阁13楼E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4.凡本澳爱好女神文化研究,具相当资历,有较高水平或热心参加和支持该项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会员。

5.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6.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架构

7.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8.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9.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10.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方得通过;但法律规定者除外。

12.理事会、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清况可临时召开。

13.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五)经费

14.社会赞助和入会费。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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