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11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学友曲艺会”。
2.本会从事曲艺娱乐活动,加强本澳与外地相关艺术交流,促进本澳的文化活动的发展。
3.本会地址:澳门友谊大马路1023号南方大厦2楼AC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爱好曲艺活动,具相当资历,有较高水平或热心支持曲艺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3.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4)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3.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须超过三分二以上会员赞成方得通过;但法律规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理监事会每二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曲艺活动。
(五)经费
社会赞助和会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