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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清理撤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
中央驻湘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第三条,“对试点部门经批准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从试点之日起给予两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的要求,请开设有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对照本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时间进行自查,对应撤销的基建专户,及时办理撤户,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办理相应的撤户备案手续。
  各预算单位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撤户备案时,必须保证该账户已经做了新开户备案手续。具体操作:点击“账户备案――维护账户备案财政审核信息”,在这个界面的左侧选中该单位,再双击右上方未维护备案表的表号,在这里将处理结论选择合格。若还没看到可变更或撤户的信息,请将新开户的备案表调出,查看其开户日期和变更撤户说明是否有内容,若没填全请在“数据维护――原系统备案数据维护”中将开户日期和变更撤户说明填全即可。
  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户后,剩余的资金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户”分账核算。在明年的账户年检中,我办将对各单位基建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撤户的单位,我办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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