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司发通(2001)11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司法部司发通(2001)114号文件已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因此,决定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5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中第四条有关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