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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有针对性地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8300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按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之和确定。其中,实行实物配租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所配租廉租住房面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保障面积计算,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房屋的管理费和维修费两项因素核定并公布。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该户家庭可享受实际保障面积内的廉租住房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标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标准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所称“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二)本标准所使用的“低于”、“不超过”等词语,如无特别注明,均含本数字。
  (三)本标准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四)本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政府应当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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