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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解决税收收入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合理保证各级利益,调动加快发展、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现地划分税收归属,实行属地征收,降低征收成本,规范征管秩序。
  (三)基数测算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测算收入基数,对基期年税源交叉、混级混库形成的不合理收入进行调整,确保基数核定公正合理。
  (四)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央、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实际设计改革方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市区财政体制是指市与泰山区、岱岳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市对泰山区、岱岳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解、分档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1.收入划分。改革后,原市直直接征管的税收(不含市直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契税,下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下划到泰山区、岱岳区,原体制规定市财政分享泰山区、岱岳区20%营业税、8%企业所得税,视同市直收入下划各区并计入下划基数,平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应上解市财政的财力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应解缴市财政的库款,通过确定库款分成比例上划市级国库,原市直非税收入、上级分配我市的跨地区分享企业所得税、市直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契税、分享其他县(市、区)税收收入继续作为市直收入。
  2.财力划分。对核定市直财政下划泰山区、岱岳区的收入基数,由泰山区、岱岳区定额上解市财政;对收入增量的分配,市财政每年分别按泰山区、岱岳区地方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下同)及教育费附加增幅分档确定递增比例,再乘以市财政下划收入基数予以确定,其余全部留给两区。市级每年增量分成部分计入下划基数,作为下一年度的收入基数。具体分档递增比例确定如下: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在15%(含15%)以下时,市财政按15%增长比例结算,教育费附加收入单独计算增长比例,单独结算(下同);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15%―20%(含20%)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增长比例的60%结算;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增长比例的30%结算。
  3.收入基数的确定。市财政下划收入基数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础, 适当考虑区级混市级库数额后,按下划各区的市直税源企业2008年上交市直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原体制规定市财政分享泰山区、岱岳区20%营业税、8%企业所得税收入数确定。原市直地税部门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相应调整征管单位。
  (二)调整市与市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市对高新区实行“税收收入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对高新区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剔除农业类税收)由原来市、高新区“三七”分成调整为“四六”分成,市高新区所有收入平时缴入市高新区国库,市分享部分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划财力,应解缴市财政的库款,通过确定库款分成比例上划市级国库。
  (三)改革资源税分成办法。资源税分成办法由原来市直分成煤炭资源税的30%,调整为市直分享县(市)级全部资源税的30%,市直分享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煤炭资源税继续按原办法单独结算,其他资源税以2007年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测算补助县(市、区)基数,年底完不成上年基数的,相应扣减补助基数。
  (四)其他问题。
  1.市对泰山景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参照市对泰山区、岱岳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2.原体制中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增量返还办法,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和超基数负担办法,按照调整后新的收入范围进行测算调整。
  3.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后,烟草公司集中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增量分配继续按照原定办法执行,年终单独结算。
  4.实行新的市区财政体制后,由交强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一并下划区级管理,年底原分成办法由市直财政与各区进行结算。
  5.连锁店税收分享问题。跨区设置连锁机构的企业,一律按照连锁店总部所在地纳税。
  6.招商引资新增项目涉及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和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项目所在区负担,改革后各区不得出台涉及减少市级财力的优惠政策。
  7.对在县(市、区)之间搬迁的企业,由市财政根据上一年度该企业上交税收在相关县(市、区)之间进行基数划转。
  8.改革前市直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的基金和收费,继续由有关部门委托相关税务机构代征。
  9.与税收征管直接挂钩的手续费一并下划各区,原由市财政承担的税务专项经费,继续由市财政承担。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税收征缴体制。根据新的财政体制,税务部门的征管体制要做相应调整,按照属地征收原则,合理调整各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范围;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税收入库软件,保证税款按新体制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 做到应收尽收,促进财力增长。今后,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次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统计部门调整改革现行统计制度,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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