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停止使用“合格标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使用有关问题。考虑到近年来“合格标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使用实际作用较有限的情况,经研究,自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起,停止使用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恢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4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各地对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公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