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我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金融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的情况下,金融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政治较量的工具。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各项金融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内外金融形势,防范和化解我市金融领域存在的区域性风险隐患,促进全市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保证金融健康、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全市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是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紧迫感,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待金融安全问题,真正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从维护金融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建立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三个方面,努力做好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
二、明确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指示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加强金融监管和改善运行环境为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采取措施,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其总体目标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金融运行稳定健康,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得到好转,支付能力增强,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
(一)金融机构自控能力强,金融运行稳定健康。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指标执行良好,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发展能力,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显著好转。
(二)金融市场秩序良好,金融机构公平、公正、有序竞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无乱拉客户、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保险费率、中间业务收费率等行为;辖区内挪用、盗窃、抢劫、诈骗等恶性金融案件、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犯罪、非国有金融机构工作职务侵占犯罪以及其他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下降;各种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打击。
(三)金融监管到位,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辖区内不出现突发性支付危机。
(四)社会信用环境良好,银企密切合作,金融与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并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积极为金融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活动。银企关系协调发展,社会信用明显改善,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形成,实现全市经济金融的共同繁荣和协调发展。
三、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统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听取区、县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全市性的重大金融问题;掌握工作进度,制定和修改工作目标;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不断强化金融监管,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处置金融风险,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案件执行率,保护金融债权,减少金融案件的发生。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具体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日常协调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全市联席会和汇报会,做好日常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对全市金融安全情况进行通报,搞好有关信息档案的管理。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反馈本系统、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管办、天津保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督促所监管金融机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对所监管系统金融安全状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依法实施金融监管,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有效地打击和治理金融“三乱”,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和督促风险机构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置方案;通过强化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市经委、商委、体改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重点,按照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披露制度,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转制、重组、兼并等改革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要在方案制定、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实施联合制裁。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职责,提高胜诉案件执行率,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市审计局、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财政部驻津专员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及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四、完善工作机制,搞好协调配合
(一)建立预警传导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监管资料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起信息互通网络,适时更新监管信息,随时获取所需资料,并对各部门反馈的金融安全状况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判断,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与建议,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实施。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考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日常工作职责分工,将目标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将目标和措施细化到各个环节,通过日常监管或考核,定期对金融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充分发挥各市级金融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作用,督促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杜绝金融案件的发生,增强抵御风险、化解风险及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自测自救系统,适时对本机构、本系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进行检查与测评,出现险情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必须在快速上报相应监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救,妥善处置风险和化解风险。
(四)合理利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力量,强化金融行业自律。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与相应金融行业协会取得联系,引导其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同业准则,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出现重大风险开展会员联合救助,并配合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和监管机构处置风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