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参保居民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但不得提取现金。连续参保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自动清除归零。
二、建立连续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第二年度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3%,第三年度起每年提高报销比例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高为7%。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以后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居民待遇执行。
三、实行生育定额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平产200元,剖腹产600元给予定额报销。
四、建立在校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终结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个参保缴费年度5000元。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基金支付5000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