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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严防“非典”疫情蔓延,有效控制和掌握疫情的精神,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系统的防控“非典”工作,第一把手要亲自部署防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要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一次防控“非典”的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工人生活区通风条件、空气消毒及饭堂清洁卫生等情况,务必达到防控“非典”的工作要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从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区招聘劳务人员,暂停各市之间人员流动调配。在全国“非典”疫情仍没有效控制情况下,暂停省外队伍进粤承接施工任务。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本企业在建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务工人员进行清点,造册登记,严格控制人员的流动,密切注意人员的健康状况。各施工现场要建立每天巡查健康制度,并购置预防药品,供工人服用。一旦发现疑似“非典”患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及时收治患者,不得推回原籍或者推向社会。 
  四、各地区要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来源地区、数量、健康状况、所在地;同时要掌握本地区到外省施工的企业及人数,当前健康状况。 
  五、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加强防控“非典”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规定和本紧急通知要求及时落实“非典”防控工作及上报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对有关单位和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严防“非典”疫情蔓延,有效控制和掌握疫情,现就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未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施工队伍进入已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务工;发现“非典”疫情的地区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 
  二、为掌握务工人员来源、数量和健康情况,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建筑施工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按在施项目由总承包企业登记造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每天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清点,并按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旦发现患者,必须及时就地收治,不得推回原籍或者推向社会。施工分包单位应认真做好务工人员的组织管理,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人员清点工作。 
  三、北京市建委必须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来源、数量以及健康情况,发现疑似和确诊“非典”患者要及时报部值班室,同时对离开和进入北京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要认真进行核查、登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从北京等地返回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情况,对返乡民工中发现的疑似和确诊“非典”患者,要调查清楚其原用工单位和工作过的工地名称,随时告原用工单位,并抄送建设部值班室。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当地规定报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时,于当天16:00之前抄送建设部值班室。报告表格见附件。 
  四、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外来务工人员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务必将本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一个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严格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级汇报。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加强防控“非典”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规定和本紧急通知要求及时落实“非典”防控工作及上报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对有关单位和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建设部值班室电话:010一68393681 
  传真:010一68335878 
  附件:建筑施工外来务工人员防控“非典”情况日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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