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相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126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126号文件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干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委托具有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执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安全许可工作。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写,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7号)规定编写。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自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通过之日起准予开始建设,基建期限以初步设计核定的基建时间为准;建设项目基建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品种(开采矿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报送直接监管的市(州)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性)。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露天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地下矿山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基建或试生产期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由直接监管的市(州)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经济类型、项目名称、选址、规模、投资、资金来源、矿区批准部门和批准时间、安全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及资质;
(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
(三)项目产品及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情况;
(四)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的情况;
(五)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情况;
(六)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的情况;
(七)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完备情况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八)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纲要)、总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竣工时间、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三)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
(四)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五)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
(六)安全标志及设置情况;
(七)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八)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
(十)项目整体和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十一)危险性较大设备或特种设备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检验情况;
(十二)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十三)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八、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如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设计文件,报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修改。
九、设计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由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安全条件等具体情况选择会审或函审。审查后,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经审查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交换审查意见。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请各地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企业。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