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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今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作出了实行严格有效管理的具体规定。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的精神,理顺并系,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今年6月底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全面清理。除外供公司和八大港口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已获准登记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的,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应依法查处。 
  三、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要积极配合海关、港务局、港口边防检查站、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地外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外轮(包括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尤其是物料供应工作),积极接单、及时供货,及时结帐,以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五、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请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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