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对《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综[1999]113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权”修订为“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
二、“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归市政府所有,企业在无形资产中不再进行核算。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