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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大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在某些行业或地域问题还比较突出。据初步统计,全市每年查处的无照经营近3000户,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周边。
  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期大量存在,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隐患,有些还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其危害性必须引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陈洪辉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李开主、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经贸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烟草专卖局、农业局、城市执法局、信息产业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兼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俊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干部组成,并作为联络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要由一名分管副区长挂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区具体行动方案,组织指挥直属和驻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意见》的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文化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4.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集贸市场附近、车站、影院、公园、住宅区、街道、码头、口岸、广场、旅游景点等地方的流动经营者的查处;负责对违法占用山地或其它空地,违章搭建建筑物的清拆,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存在条件。
  20.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责任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情况。
  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在3月份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前一年查处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和部署当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研究、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作出决定。
  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研究、草拟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告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研究、提出需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方面的考核;通报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责任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定期通报本区各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四、明确目标,疏堵结合,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明确目标任务。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坚决查处取缔各种存在严重隐患,与我市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坏环境,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违法搭建建筑物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违法情况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钉子户”;引导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依法坚决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需坚决依法取缔:
  1.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没有补办报建手续并经批准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利用城市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
  4.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共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7.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8.在水库堤坝下以及排洪泄洪渠、绿化山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诊所。
  10.无证无照充气点。
  11.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网吧、娱乐场所。
  (三)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包括下列情况:
  1.对无需前置审批,经营场所符合使用功能,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城市旧村改造但尚未列入清拆范围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在保证无条件服从拆迁计划条件下,可核发有限期的临时证、照。
  3.城乡结合部、农村原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的临时营业执照。
  4.对从事饮食、加工等行业,但因卫生、环保许可要求过高,而无法申办营业执照的,由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达到要求后,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并申领营业执照。
  5.对集贸市场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在补办相应手续后,补发相关许可证明,并申领营业执照。
  6.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或仅作为办公使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可将住所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发照。
  五、突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的整顿范围,每年4月和8月,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每次专项行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地域是校园周边、居民小区楼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周边;重点行业是集贸市场、网吧、饮食、歌舞娱乐、游戏机室、石材、不锈钢加工、酒吧、汽车、摩托车维修、桑拿按摩等。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氛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宣传教育要先行,并贯穿于工作的始终。珠海特区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宣传国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二是要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三是要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的成效;四是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努力增强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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