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盟广泛开展了社会捐赠、募捐活动,在灾害救助、资助贫困学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捐赠、募捐活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募捐活动的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为建立专项公益事业以及开展社区服务、救助、赈济等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可以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救灾募捐工作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募捐活动。除盟旗两级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依据《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福利性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由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单独申办,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等活动。
二、进一步明确接受公益性捐赠的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有资格接受捐赠。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可以接收国内外企业、团体、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三、加强捐赠、募捐活动的款物管理。公益性捐赠财物必须用于福利事业、社会事业及贫困群体救助等公益性事业。接受救灾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物专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捐赠者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款物,要用于救灾和社会救助。红十字会及其它公益性事业受赠人在接收救灾、社会救助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开具统一捐赠收据。
四、加强对募捐、接受捐赠活动的监督。募捐及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收公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募捐、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民政、工商、文体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救灾募捐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募捐、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制止,并依法查处;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救灾募捐、捐赠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